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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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顏裕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5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8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安鄉實業有限臺南第三信用合│顏裕峰│106年7月10日│42,000元│EA0000000│││公司 薛有進作社成功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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