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昭誠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昭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曾昭誠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曾昭誠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板橋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2583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723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接續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2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35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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