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義全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侮辱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33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告訴人 洪振家 設下計謀,故意以「啊無你打我啊(台語)」激怒之語句,導致有精神障礙之伊暴怒,竟惡人先告狀;且未能將所承攬之工作,以良善之態度、同理心之心思加以完成,故意挑起紛爭,製造麻煩,唯恐天下不亂之詭詐心境,令人難以容忍,為此,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7年3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30號侮辱案件於107年3月12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僅在指謫本件係告訴人惡意挑起紛爭後提告,並未具體敘明該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與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何必要或關連,本院自無從審酌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存在,是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