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復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復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復字第1號聲請人 林佳禾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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