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失蹤人湯安玲最後住苗栗縣○○鄉○○村0鄰○○○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湯安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湯安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8年6月2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湯安玲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湯安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0鄰○○○0號)於91年6月20日經苗栗縣警察局湖警戶字第204567號列案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亦無相關戶籍登記案件之申辦,且其親屬亦無法聯絡。另失蹤人之夫 吳文芳 以本院96年度婚字第100號請求離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關資料仍無法查知失蹤人行蹤,而由吳文芳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離婚在案,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苗栗縣大湖鄉戶政事務所函文、特殊註記資料查詢表暨戶籍謄本、本院96年度婚字第
100號民事判決、失蹤人三親等資料、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健保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手機門號申辦資料、苗栗縣警察局函文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銀行回應明細資料、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函文暨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函文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帳戶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儲金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公館鄉農會函文等件為證,均查無相關資訊,顯見失蹤人確實已失蹤。又本件前經本院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2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在卷可證,所定陳報期間已於103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
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失蹤人係於91年6月20日失蹤,計至98年6月20日屆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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