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特留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遺產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99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