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523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呈發工程有限公司范姜瑞霖 、乙○○聲請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狀所附之委任狀,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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