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特留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遺產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裁判費用為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