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1020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2月10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申請辦理消費性商品貸款,被告應依約按月繳納本息,逾期
未繳,應按年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自96年7月24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貸款本金新臺幣(下同)
21,952元、利息620元,共計22,572元迄未清償。為此,依
上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
錄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
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貸款契
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