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蕙英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4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戴蕙英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
前未有刑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證,堪認素行良好,因一時貪念而將被害人之遺失物占
為己有並使用,實不可取,惟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
審酌其所侵占財物之價值及侵占時間之久暫、品性、生活狀
況、智識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