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義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義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鄭義華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9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交易字第2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案件嗣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4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移付執行。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2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3月1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月1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472號函將上情通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丁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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