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 連奕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日忠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