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顯俊選任辯護人周彥憑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2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顯俊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叁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姜顯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依卷附各項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本案涉重罪,被告係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並於105年1月22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全案情節、案件進行程度、本案宣告之刑度,並權衡公共利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繼續羈押則符合比例原則,因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而應自105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