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宗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靜怡附表:
(一)聲請人之財產目錄,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二)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自民國103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除領有基本薪資新臺幣(下同)19,000元及殘障津貼4,700外,是否有其他收入數額?(加班費、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四)聲請人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年)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五)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林吳秀 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3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明細)。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林吳秀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最近二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需支出母親林吳秀扶養費5,000元,請說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每月負擔扶養費5,0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請以書面詳實說明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林吳秀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共同扶養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考量聲請人工作性質及尚有龐大債務未清償之情形,聲請人每月支出手機費高達1,200元是否有其必要性?每月機車保養費400元,又有何必要性?請聲請人詳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