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 楊宗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吳瑞琳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2,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