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施凱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素珠李柏汶李勝鴻李嘉華黃庭恩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400元【計算式:87㎡×16000元/㎡+183400(房屋現值)=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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