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楊鴻鈞 被告 陳素貞 被告 楊清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楊鴻鈞、陳素貞、楊清迪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鴻鈞、陳素貞、楊清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6,1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54元,並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754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