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九二號
被告甲○○
丙○○右被告與原告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及減縮聲明陳報狀繕本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提出之答辯狀,請針對下列訴訟之爭點答辯:⑴被告丙○○是否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主持記者會並散發新聞稿,以言論指稱
原告乙○○係媒體敗類、不肖媒體人、離間台灣與巴拿馬兩國之感情、離間兩國人民感情、極盡污衊等語?⑵被告甲○○是否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參加 陳雲程 百歲書法展開幕典禮,影射
原告乙○○為「人何寥落鬼何多」之「鬼」?⑶如欲提出證據請求調查,請列出證據明細表,如為證人應具體表明證人姓名、住所;如為證物,應記載證物之明細,詳如附件。
三、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及減縮聲明陳報狀繕本各一份。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附件
一、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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