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慶章輔佐人即被告之子蔡國億被告周敬凱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蔡慶章於民國104年5月30日
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南投縣○○鎮○○○○○路往東行駛至該路段7.1公里處欲迴轉時,本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等規定,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開規定,未看清來往車輛,亦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迴轉,適有被告兼告訴人周敬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 周郁傑 ),沿同路段往西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不得超速」等規定,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行駛而至,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蔡慶章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頸椎挫傷、顏面擦傷併撕裂傷等傷害;周敬凱因而受有左上臂挫傷、左膝挫傷等傷害;周郁傑因而受有下肢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
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本件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2人均已撤回告訴,有本院105年司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調解成立筆錄1份及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2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2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