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眷村改建自備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眷村改建自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兩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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