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