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五二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異議人甲○○○貨運行即 陳清溪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原裁決書案號:嘉監裁字第裁七0—L000000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受處分人,不服該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
,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該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如非受處分人,自不得聲明異議。
經查:右揭原處分機關裁決書所載受處分人均係裕源交通有限公司(負責人為侯玉
梅),並非異議人甲○○○貨運行(據異議狀所載之負責人為陳清溪),有裁決書、公司基本資料可憑,而舉發違規之車輛車牌號碼為00—三七六號,並非異議意旨所載之六T—六二號車,登記車主為上開公司,並非異議人,亦有汽車車籍資料可參。異議人既非本件受處分人,竟就裁決書所為處分聲明異議,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該不合程式之情形無從補正,自應駁回其異議。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陳湘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