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複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乙○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王昌鑫~B法官王昌鑫~B法官王昌鑫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