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36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7月13日12時
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
○路口之停車場內,因過失而撞及由原告所承保、被保險人
劉晴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受損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用新臺幣26,833元
,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告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被告求償其已給付之上述修車費用,因
而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求償,故本件訴訟並非因侵權行為而
涉訟,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以被告與劉
晴間上述交通事故發生之地點定管轄法院,而應依同法第1
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被告住所地
係在彰化縣○○鄉○○路○段○○○巷○號,已據原告於起訴狀
內載明,復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件附卷可稽,
則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