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3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3298號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郵政儲金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之一年期固定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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