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洪江
江南 洪水碧 洪水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
錢政銘 律師被告 林治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蔡書瑜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資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