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8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繆孟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繆孟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繆孟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繆孟達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附表:受刑人繆孟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7077號│100年度偵字第1430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42號│100年度易字第27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7月20日│100年9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42號│100年度易字第2791號││決├────┼───────────┼───────────┤││判決確│100年8月15日│100年10月2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048號│13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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