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告 林有重 被告 林鑫佑
林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
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於同年月20日生效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