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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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啟造法官李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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