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法官郭玫利
法官邱永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