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丙○○○被告丁○○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五一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凃裕斗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魏文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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