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三五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鄭良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零玖仟壹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零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零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零肆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