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八號
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人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因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六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為被告辦理交保手續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