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四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張靜女法官雷淑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五四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中信全球科技基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貳萬柒仟壹佰元│BA一九0六一三│││││城中分行│││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