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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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145號聲請人 郭淑玲 即財團法人和撒那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和撒那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和撒那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又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變更登記之內容及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附具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所定之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其名稱及件數,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亦分別訂有明文。是財團法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變更章程者,以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訂事項為限,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變更,即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無庸法院裁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和撒那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台北市政府於民國(下同)80年5月8日以府新一字第80027722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經本院登記處核准核發法人登記書登記在案(登記簿第64冊、第33頁第1592號)。緣上開捐助章程就有關董事會每年召開次數及其他事項與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頒佈之管理規則不符,經台北市政府新聞處於96年4月14日以北市新一字第09630387800號函要求改善,該財團法人改善後亦經報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於97年7月15日以北市觀行字第09731260500號函准予備查。嗣將捐助章程如附表所列各條予以修正,並於97年6月3日經97年度第一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和撒那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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