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1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鍾周亮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法院羈押,惟被告父母均已年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令被告得以返家侍奉父母;又被告是單親父親,與妻子離異後,即獨自扶養年幼獨子,現獨子雖已成年,但無專長謀生,爰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令被告得返家傳授獨子賣麵之技藝,經營小吃店以謀生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認其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數支,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應予羈押。茲因上開羈押情事依然存在,又本件仍在審理中,尚未調查證據完畢,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至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均與其是否應予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無涉。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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