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075號

原告鮮易蔬果行即 林須美

訴訟代理人 蔡政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一品香食品行即 何曉萍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5,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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