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7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天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天賜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榮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