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6號
上訴人 顏敏蕙
即原告樓
送達代收人 陳振瑋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永超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