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7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7334號

原告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右宸

訴訟代理人 譚椀濃

被告 陳姿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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