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300號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債務人 張學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