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2號聲請人 黃凱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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