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96萬6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9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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