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謝雪飄 被告 蔡瑋倫 輔助人 蔡銀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蔡瑋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1,279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