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 黃沛婕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吳思慧
吳庭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卷第19頁)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21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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