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游國華 被告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清松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0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6,5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