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陳英美 被告 何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