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003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李裕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華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案外人)與聲請人間之應收帳款債權,業已於民國100年8月19日與聲請人簽訂應收帳款承購暨應收帳款融資約定書,轉讓予聲請人,並將債權讓與之事實於民國100年8月22日大園郵局存證號碼235號及回執,通知債務人,已合法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
二、嗣後案外人持債務人之工程計價單及發票,陸續向聲請人預支價金暨應收帳款融資申請,並簽立應收帳款債權讓與明細表,分別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預支2,966,811元發票號碼XQ00000000,民國100年12月26日預支4,223,189元發票號碼XQ00000000(扣除預支管理費35,950元,合計撥款7,154,050元),民國101年1月19日預支3,992,000元發票號碼YU00000000,民國101年1月19日預支548,000元發票號碼YU00000000(扣除預支管理費22,700元,合計撥款4,517,300元),合計11,730,000元。
三、詎債務人於應收帳款到期日101年2月15日拒不付款,此有民國101年2月17日大園郵局存證號碼46號及回執,民國101年2月21日台北中山郵局存證號碼404號及碩捷國際法律事務所函,惟債務人迄今仍拒不付款,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1,730,000元正,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0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雲朗觀光股│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96681│份有限公司│2月26日起││五二│││1元│高雄分公司││││├──┼───┼─────┼──────┼──────┼───────┤│002│新臺幣│雲朗觀光股│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422318│份有限公司│2月26日起││五二│││9元│高雄分公司││││├──┼───┼─────┼──────┼──────┼───────┤│003│新臺幣│雲朗觀光股│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399200│份有限公司│1月19日起││五二│││0元│高雄分公司││││├──┼───┼─────┼──────┼──────┼───────┤│004│新臺幣│雲朗觀光股│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548000│份有限公司│1月19日起││五二│││元│高雄分公司││││└──┴───┴─────┴──────┴──────┴───────┘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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