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區 定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秀輝 、 李麗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姓名(究為「區」定濤抑或「屈」定濤)。
二、查協議書僅載以,邱秀輝、李麗生應退還 屈定濤 餘款新臺幣500萬元等語,何以聲請人對渠等請求連帶給付,請 陳明之 ,並在為表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