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告金吉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震豐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被告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佑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周佑霖為被告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電信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經本院97年度整字第5、6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並經本院於104年1月28日以104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周佑霖為被告大眾電信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此有本院104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在卷足稽。從而,本件應由周佑霖承受訴訟,然周佑霖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破產管理人周佑霖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芯瑜